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受绍兴市越城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德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绍兴人才创新培养基地一期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编制了《绍兴人才创新培养基地一期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绍兴人才创新培养基地一期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业主:绍兴市越城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调查项目涉及地块绍兴人才创新培养基地一期项目地块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龙虎山茶牧场内,东至农田,西至苏台高速路,南至农田和龙虎山水库,北至银象绿色蔬菜制品厂。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22370m2,中心坐标为120.549170°E,29.914745°N。
本地块上世纪70年代前为未利用地,上世纪70年代至今龙虎山茶场有限公司在该地块进行茶树的种植。2016年地块中部修建了一条宽约6m的道路,修路期间无外来土回填情况。地块内历史上无构筑物存在,亦不存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服、公管公服兼容居住用地(B/A/R)。
根据本地块规划条件的情况说明文件(详见附件二),本次调查涉及地块规划为商服、公管公服兼容居住用地(B/A/R),从严考虑,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07居住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二条的“敏感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之一为‘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因此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结果:综上所述,绍兴人才创新培养基地一期项目地块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地块可直接用于商服、公管公服兼容居住用地(B/A/R)开发使用,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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